难言 - 分卷阅读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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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1.委托诉讼代理人;2.原告可以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3.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4.当事人有权提供证人、证物;5.有权进行辩论;6.有权自行和解;7.有权请求调解;8.有权提起上诉;9.经本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资料;10.当事人如有理由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和本案利害关系或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实公平审理的,有权请求上述人员回避。上述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各方当事人清楚了吗?”

    “清楚了”

    “好,那现在正式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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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开庭流程及下章的审判,有查资料按照流程来的,有水的成分,慎看

    第13章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或者诉讼请求要点和理由”

    “原告:江枝徊,性别男,于200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江州市A大学A-307号宿舍,电话:5422370584”

    “被告:祁森明,性别男,于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州市海堰区第180栋别墅,电话:3779543704”

    “被告:叶晚初,性别女,于1981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江州市海堰区第180栋别墅,电话:1720453840”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的爱人与被告脱离亲缘关系;2.请求法院依法就非法囚禁罪;非法进行人体实验罪对被告进行判决;3.判令被告给予原告的爱人一千万元的Jing神损失费及各项损失费。

    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9月发现原告与被告的儿子相爱后,被告对原告的爱人进行了长达7年的间歇性囚禁,以治疗同性恋疾病的借口对其进行人体实验,并哄骗其他有同性恋孩子的家庭,让他们把孩子送到实验室进行所谓的戒同治疗,原告以此认为被告不配为人父母,要求法院判令原告的爱人与被告脱离亲缘关系。

    非法进行人体实验在我国属于故意伤害行为或故意杀人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根据残疾等级分剧别判三年以下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死刑。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被告应至少被判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现在由被告答辩”

    “首先,原告的爱人是被告的儿子,血浓于水的亲情是不能被洗掉的,其次,两位被告均是医生,成立实验室的初衷也是为他治疗疾病,这体现出了两位被告是爱孩子的,不构成需要解除亲缘关系这一严重后果。被告对于原告的爱人不存在非法拘禁一说,因为他的学业是正常毕业,在我国,学习的任务是非常繁重的,如果有非法拘禁的严重行为,被告的儿子根本不可能完成繁重的学业,所以,非法拘禁罪也不成立,我方答辨完毕”

    叶晚初坐在被告席上看江枝徊。原本她以为他会带儿子一起来法庭,结果她根本没看见儿子的身影,她叫来听庭的眼睛们也说没看见祁予执。

    她心里有些担心,万一儿子又被这个杂种给蛊惑了,那她这些年的治疗就白费了。

    “现在请原告提供证据给被告确认”

    叶晚初拿到证据本来若无其事的扫了一眼,结果越看越震惊,这些证据她明明前几天才销毁,怎会到了他的手里,难道,她的律师团里有内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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