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se - 第39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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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述两个通知均要求打击包括非法代理转让非上市公司股票在内的各种证券违法犯罪活动。

    因此,拆细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是一种不合法的产权交易方式。

    赵律师,您经常做这类业务,您是否了解其他的相关规定,有没有最新规定?以后做业务,我也可以借鉴一二。”方轶非常客气的反问道。

    赵律师没想到方轶会把球踢回来,其实他所知道的规定也是这些,没有什么新东西。他也是跟着同事做了两个同类的案子跑过来臭显摆,其实并没有深入研究过这类问题,有点扯虎皮的意思。

    眼见众人看向自己,赵律师尬笑了两声,清了清嗓子:“方律师知道的挺全面的。

    嗯,我不否认被告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产权交易性质,但这种性质并不影响认定其行为属于变相经营证券业务。所以我的意见是,本案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他立刻岔开了话题,表现出一副胸有成竹的样子。

    “方律师,您怎么看?”桂总开口了。

    对于方律师刚才的回答他还是挺满意的,说实话桂总对赵律师不是太喜欢,究其原因是赵律师太自大了。

    谦受益满招损,在哪都适用,诚不我欺!

    “嗯,我同意赵律师的意见。”虽然方轶有点烦赵律师,但是这家伙的判断是与他一致的,方轶不想让这种负面情绪影响自己的专业判断。

    “哦?理由呢?”桂总问道。

    方轶看了眼自己之前总结的理由:“我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只有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而对于‘情节严重’的判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应以非法经营额和非法获利额为基础,并综合考虑案件的情节加以认定。

    我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不仅满足了‘情节严重’的条件,而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理由是:

    一、被告人设立的公司系投资公司,不具有经营证券的资格,也不具有经营产权交易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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