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诉方刚才回答了金顿*官有关是否退还本案当事人遗产税的问题,但这个问题并没有被回答,而是被应诉方回避了。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即婚姻这一事务到底是该由联邦统一管辖,还是由各州制定相应的法律进行自制。若是联邦干涉州内的婚姻事务并且两者产生矛盾,在这一情况下,是州法具有更高的管辖权,还是联邦具有决定权?在这一层面上,以联邦的角度来考虑,是否是另一种形式的将各州关于婚姻的法案和条款进行统一,或者说——强制统一?”
第一个问句,质问本案中联邦对州事务的干涉;第二个问句,则是为了引向联邦层面同性婚姻是否合法问题的讨论——这也是这个案子作为打开同性婚姻合法的关键点所在。
刚才李森的陈词从婚姻的定义开始,从概念问题延伸到法律程序,一步一步环环相扣,自己若是也按照这一模式过来,只怕自己对于婚姻的阐释还没说完,就被lun斯特和其他几位保守派*官给拦截地说不下去,毕竟在这一点上,能够讨论的内容太多,多到三十分钟根本塞不下去。因此他选择从一开始就选择这个明显地程序问题作为突破口。而这个问题,即便是保守派法官也无法否认。
“建国之初,为了最大程度保障各州的民主自由,宪法有意识地限制了联邦的权利。宪法对于婚姻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这也意味着,各州关于婚姻的相关规定将由各州选民自主制定。因此在本案中,对新城州婚姻法做出了侵犯,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伤害。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同样适用于联邦政府,因此本案中,该法案违宪成立。”
这一番陈述下来,几位*官并没有打断林郁。林郁则随着自己的陈述,脑中的条理越来越清晰,眼中的光芒也越来越亮。
“联邦五十六个州内,已经有三十个州在近二十年内通过了相应的法案承认同性婚姻,但在联邦政府层面,依旧被传统的婚姻观念所笼罩。事实上不止本案,三年前的霍奇案、温莎案,以及四年前佛州的巴利案,纽因州的斯科特案,每一年,有关同性伴侣权益的案子越来越多,相信诸位*官比我更加清楚,每年送到最高院的相关案宗有多少。在这种情况下,当州法和联邦法相互矛盾的地方越来越大、越来越多,在联邦层面上做出尊重州法且统一的规定将是不可避免的趋势。”
“应诉方刚才所说,婚姻的核心在于‘繁衍’,在我看来,这个定义太过机械论,也太过目的论,如果只是为了繁衍,那么一男一女没有做任何保护措施的性|爱也可以称得上婚姻,在这样的情况下,‘忠贞’一词又有什么意义?”
“或许在最开始,婚姻的意义是以繁衍为基础,但数百万年下来,人类已经从‘需要种族延续’的原始人发展到了文明社会,繁衍已经不再是人类对于婚姻的唯一追求,若是这样的话,两个丁克族的结合是否不应该称为婚姻,拒绝生育孩子的一对夫妻是否应该被判刑?人类社会在进步,追求也在不断变化,婚姻这一词的核心定义早已不是为了繁衍,而是两个人因为爱情而结合在一起的仪式。”
“请等一等——”lun斯特忽然出声打断了林郁的话,“你是否能够否认,在现有的婚姻中,绝大部分的夫妻是为了繁衍后代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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