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後雙方一共四人還有說有笑離開KTV,
直到半個月後,我接到民雄分局的電話通知,
說我是妨害性自主嫌疑人,需要到分局做個筆錄。
我頭腦一片空白,隨即浮現的是刑事訴訟法關於警詢筆錄的效力,
其實是可以不用去做這件事,可以直接等到地檢署開偵查庭再做筆錄;
不過我心想我沒做錯事,為了表示心中的坦蕩蕩,便在第一時間前往做了筆錄。
回來沒多久,阿祥幾乎是哭著打電話給我,他說他坦承跟娜娜說Lexus是租的,
他現在身為全職考生,毫無收入,準備的也只是年底的五等特考,是司法特考錢最少的,
娜娜就變了一個模樣,然後對於那天晚上的經歷愈想愈不對勁,就去告了我們兩個!
我回想當天的情景,因為不是施以強制力,所以不可能被告刑法221條的強制性交;
娜娜意識還比我和阿祥清楚,也不可能是225的趁機性交,那她到底是告哪一條?
由於警局也不會直接說涉嫌觸犯哪條法律條文,只會告知是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罪,
所以阿祥和我忐忑地過了幾天,無心生活,整天都在研究當天到底出了什麼事。
「我爸媽想要和解,他們說法院那種地方少去為妙。」
事實上我們涉嫌犯的罪都是非告訴乃論,也就是對方無法撤告,
頂多因為達成和解而輕判,但我們人生一定會留下汙點了。
「那我們當初幹嘛念法律?我認為你我都沒有錯,等開庭!」
我有萬分之9999的把握我們可以全身而退,尤其是我還有以前的學校教授可以諮詢。
地檢署開完庭之後,我才知道我和阿祥涉嫌犯的不是強制性交,也不是趁機性交,
而是刑法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因為我們是兩人以上共同犯之!
因為這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根據刑事訴訟法,
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犯罪,由於被告逃亡可能性大等種種原因,
檢察官竟然對我們聲請羈押!
以前大三念刑事訴訟法時,每個刑法教授都在靠夭重罪羈押不符合無罪推定的原則,
根本就是押人再取供等等,
結果真的發生在我身上時,我還是鼻子摸摸被關進了嘉義看守所。
名義上是羈押,待的是看守所,但事實上由於監獄人滿為患,
看守所裡面其實也有一大部分是應該進監獄執行的罪犯,
所以我和一堆煙毒犯、詐欺犯一起關了兩個月,直到羈押期滿。
一進去就在監所管理員(犯人稱他們為「主管」)有意無意的洩漏之下,
「同學們」(也就是犯人)都知道我是因為妨害性自主進去的,
便稱我「香蕉」(ㄍㄧㄣㄐㄧㄡ),雖然不能直接打我,但咒罵和刁難從未停過。
監獄內沒有什麼可以用來自殺的物品,雖然我不只一百次想要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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