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豬獵人 - 母豬獵人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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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打定主意要教訓林慧紋緊張就亂說話的雞巴個性,包括這次竟然顛倒是非,為了抓個替死鬼就任由檢警引導她把我當作兇手的事件,甚至睜眼說瞎話說她有抗拒卻還是被我強制性交得逞也是。證明她一向就是沒有主見,也不肯為自己的言行負責,難怪會隨便就害賴尚謙的行李被丟。

    「另,經查新北市三重區重號16、17樓是為薇米精品商旅,按大理院七年統字第832號解釋,侵入旅館視為侵入住宅,故被告所犯該當刑法222條第7款─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的強制性交加重事由,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罪。」張檢察官補充道。

    各位讀者,你們沒有看錯,我也沒有打錯字,絕對不是把兩次犯行複製貼上而已,而是檢察官把賴尚謙的那一次也認為是我幹的!

    「可是林慧紋不是這麼說的,而且有沒有撕裂傷並不足以做為合意性交的唯一證據。」張芷葳反駁道,隨即表示要讓林慧紋陳述。

    「辯護律師有什麼意見?」審判長問。

    我還在想陳湘宜老師該從哪邊攻防,張芷葳檢察官又接著道:「另,被告謝政平又於民國108年4月7日傍晚某時許,於新北市三重區天台廣場5樓之老街廚房義式餐廳側門,再次提供酒精飲料予成年女子林慧紋飲用,待林慧紋酒醉後,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違反林慧紋之意願,強行從背後以陰莖進入陰道之方式性交得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

    「檢察官有沒有什麼意見?」審判長問。

    所謂的「證據能力」,白話點就是證據「資格」,也就是證據有無變造、偽造的嫌疑;如果證據能力沒有問題,最後證據能否影響法官心證,則是「證據力」的強度。

    接著是審判長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還有雙方權利等例行公事。

    以前我對她的印象是公事公辦,冷冰冰的一個冰山美人,只有在地檢署有公益活動時勉強露出戰術假笑,法律用語也一向制式化;倒沒想到今天為了挖苦我,還特別強調我不帥這件事啊,嗚嗚,長得醜得罪誰了。

    靠北啊,看她這胡搞蠻纏的態勢,會不會把她家隔壁母豬被強姦也算到我頭上來了?

    我恨恨地瞪了張芷葳一眼,平時都撲克臉的她,難得嘴邊露出一絲微笑,而我們陳湘宜老師則是對她這羅織罪狀的手法氣到臉都歪了。

    「這是當時的現場照片,由不具名的在場群眾提供。據她所說,在鐵門拉起來之後,她就發現了趴在現場的林慧紋,下體一絲不掛,且有精液流出,顯然疑似剛遭受性侵,而此時謝政平卻在餐廳內和大家一起用餐;而且根據服務生所說,謝政平和他的女伴在她發現林慧紋前兩個多小時就已經到達現場用餐,用餐過程中並沒有離開餐廳;而從林慧紋下體精液的乾濕程度推斷,顯然是剛結束性交就被拍照用作證據,足以證明謝政平有不在場證明。」陳湘宜老師指著投影螢幕上不堪入目的母豬露屁屁趴睡照片,還有近距離小穴流出精液的照片辯護著。而照片提供人,不具名的吃瓜群眾其實就是小婕啦。

    「另外,根據我的當事人謝政平所說,之所以會在林慧紋體內採集到他的精液,是因為4月6號當晚,他買了6瓶啤酒在案發地飲用,不過他只喝了2瓶,剩下的4瓶都被後來上樓的林慧紋飲用完畢,而林慧紋在酒後主動和謝政平性交,所以才會在體內留下精液。」陳湘宜老師接著道,由於我自認證據薄弱,所以並沒有主張林慧紋對我強制性交的部分,不然等於另闢戰場,檢察官也必須在得知後主動偵辦,勢必搞到我生活一團亂。

    「謝政平的意思是說,林慧紋自己酒後意亂情迷要求性交,甚至有相當程度違反他的意思;但在當時的氣氛下,謝政平也說不準到底算不算被強制性交,自己就算是貪戀對方美色半推半就吧,而且對方境遇堪憐,無家可歸,所以不予追究,而且林慧紋的陰道確實也沒有撕裂傷。」陳湘宜老師道。

    「首先,本案的案發地點能否定義為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或住宅尚有疑慮,16、17樓的商旅範圍不宜擴張到整棟建築物解釋;另外,222條犯罪的加重構成要件應配合有無犯罪故意審視,我的當事人有正當職業和固定住所,有何必要在夜晚隱匿於案發地?根據我的當事人所說,他是基於好奇,才會沿著已經不運轉的電扶梯從網咖、電影院等一路走上去,事實上,該地也沒有警示標誌,一般民眾從電影院大門好奇往上走的情形亦所在多有,不能將前往該地的行為驟然解釋為隱匿。」陳湘宜老師指著投影機上的大樓平面圖解釋道,老師綁個馬尾的清秀模樣和鑲白邊的黑色法袍實在很違和,但無論怎樣的穿著,都掩飾不了老師傾國傾城的容顏,一雙正義感爆棚的劍眉,薄薄卻鮮豔的紅唇表示毅力過人,高挺的鼻樑和水靈的大眼睛,抑揚頓挫地批判著張芷葳檢察官,讓本來也是美貌過人,被譽為高雄地檢之花的張芷葳在她面前顯得黯然失色。

    而對方提供的證據,第一:是4月6號當晚我出入該地的監視器畫面,當中的男子和我的身材樣貌都吻合,無從抗辯,但神奇的是第二天4月7號監視器畫面中的賴尚謙,竟然看起來也和我有八成的相似!不過如果要抗辯監視器畫面中其實是分別的兩個人,應該放在後面的交互詰問再討論,如果只就證據能力的問題,這裡我沒有意見。第二:是女遊民林慧紋體內採集到的精液樣本,分別有我和另一不詳身分男子的DNA,但顯然林慧紋不知怎麼搞的,要嘛就是腦袋昏昏沉沉的搞錯了,要嘛就是亂槍打鳥,想說告誰都無所謂,反正當時圍觀群眾說要告她就告了,她只告我一個,而非前後兩天和她性交的男性都告,所以賴尚謙就逃過一劫了。

    「辯護律師對證據能力有沒有什麼意見?」審判長問。

    幹你娘咧,張芷葳出手真夠重的,本來頂多是充滿爭議,模糊邊界的趁機性交,現在被她這樣一搞,連跳兩級變成強制性交不說,還直接免費升等變成頭等艙的加重強制性交啊!而且還是兩個案子,現在連續犯廢除後,一罪一罰累加上去最高是可以判到有期徒刑30年的!

    「買幾瓶啤酒請人喝,喝完對方就主動要求性交,這個經歷是否太天方夜譚?我看謝政平也不是什麼大帥哥,對方的供述都是狡辯而已。」張芷葳冷笑著,語帶譏諷調侃了我一番。

    「我當時喝醉了,趴著就睡著了,我感覺到他在扒開我的雙腳,我有說不要,可是他還是硬要進來,因為我當時在想我男朋友,所以有濕,就被他輕易插入了,後來做完我就睡著了。」林慧紋不時心虛地眨著眼睛,枉費她的一雙大眼睛勉強稱得上可愛,在一般人眼裡也算是長得清秀,竟然說起謊來像喝水一樣輕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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