舂秋公羊传注疏 - 僖公卷十二起二十二年尽三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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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月,卫侯郑自楚复归于卫。(言复归者,天子有命归之。名者,剌天子归有罪也。言自楚者,为天子讳也。天子所以陵迟者,为善不赏,为恶不诛。卫侯出奔当绝,叔武让国,不当复废,而反卫侯令杀叔武,故使若从楚归者。复归例皆时,此月者,为下卒出也。当复,扶又反。令,力呈反,下“令自”同。)

    [疏]注“言复归”至“归之”解云:春秋文。是以传云“然后为践土之会,治反卫侯”何氏云“叔武讼治于晋文公,令白王者,反卫侯使还国也”天子有命归而言复归者,正以卫侯出恶归无恶故也,何者?正以卫侯初出之时,晋文以王事逐之,是其出恶;及其归国,得天子之命,是其归无恶矣。桓十五年传曰“复归者,出恶归无恶”是也。注“名者”至“罪也”解云:诸侯不生名,若其生名皆欲绝之,不以为诸侯,是以庄十年“蔡侯献舞”之下,传云“蔡侯献舞何以名?绝也”今此卫侯王事不供,而为伯者所逐,故当合绝,但天子归之,失诛臣之义,是以书名剌天子也。注“自楚者,为天子之讳也”解云:正以自者有力之文,故言自楚,得为天子讳者,若似自得楚力而归然。注“复归”至“出也”解云:案桓十七年秋“蔡季自陈归于蔡”;下三十年秋“卫侯郑归于卫”之属,是归书时也。其复归书时者,即下冬“卫元亘自晋复归于卫”之类,是例合时,而此月,故知为他事出也。

    卫元亘出奔晋。(亘,况元反。)

    陈侯款卒。(不书葬者,为晋文讳,行霸不务教人以孝。陈有大丧,而姜会其孤,故深为耻之。宋襄亦背殡,独不为齐桓讳者,时宋襄自会之。卒不日者,贱其歧意于楚。)

    [疏]注“卒不日者”解云:以大国之卒例书日,巳说于上。

    秋,杞伯姬来。

    公子遂如齐。

    冬,公会晋侯、齐侯、宋公、蔡侯、郑伯、陈子、莒子、邾娄子、秦人于温。

    天王狩于河阳。狩不书,此何以书?(据常事也。)不与再致天子也。(一失礼尚愈再失礼重,故深正其义,使若天子自狩,非致也。)鲁子曰:“温近而践土远也。(此鲁子一说也。温近狩地,故可言狩。践土远狩地,故不言狩也。公以再朝而日言之,上说是。)

    [疏]“温近而践土远也”解云:近,读如附近之近。远,为远外之远。注“公以”至“上说是”解云:正以上朝不日,而下朝始日,危录内再失礼,则知此书狩者,不与再致天子也,故言上说是。

    壬申,公朝于王所。其日何?(据上朝不日。)录乎内也。(危录内再失礼,将为有义者所恶。不月而日者,自是诸侯不系天子,若自不系于月。恶,乌路反,下“恶卫”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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